服務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相關規定,確保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符合優先採購規範,藉以達到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利、提升產品生產及服務品質之目的,同時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基本權利。
優採平台新廠商、新商品申請上架之應備文件: 申請成為新廠商或申請上架新商品時,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申請資訊平台之上架,現行為單月份﹝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可送審,並另備妥以下紙本文件遞交本府審查。 (一)申請成為新廠商 1.申請公文1份。 2.立案證書/許可證書登記證。(更換時須主動上傳優採平台) 3.參與產品或服務生產之身心障礙者名冊及證明。(人員資料異動時請隨時上傳優採平台更新) 4.有效期限內之公安、消防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單位自主加保之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參與生產人員之意外險/人身保險等) **廠商注意事項** 貴單位應本於權責提供最新、正確及完整之資料,如經衛生福利部及本府定期無預警抽查(每年預定至少辦理1次),發現上述資料有提供不實之資訊,本府有權函請衛生福利部暫停或註銷貴單位帳號。
(二)申請上架新商品 1.申請公文1份。 2.產品或服務項目資料。 3.有效期限內之公安、消防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食品類SGS檢驗證明、場地衛生檢驗資料等)。 **廠商注意事項** 1.可申請上架之產品或服務類別計有16大項,詳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分類一覽表」。 2.提出之新商品為「食品」時,請附檢驗報告(如場地、原料、成品等);缺件或資料檢附不完全者一律審核不通過。食品類商品請至衛生福利部實驗室認證資訊網查詢合格之食品實驗室檢驗。 3.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3-4項規定,物品之生產或服務之提供,應由優採廠商之身心障礙者,在該優採廠商所屬或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場所生產之物品應達相當數量,提供之服務具持續性,且其品質應符合採購單位要求;優採廠商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賣商品,或轉委託方式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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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本市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
洽辦單位 |
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聯絡電話 |
04-2228-9111分機37349-王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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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3
- 發布日期: 2021-04-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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