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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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分機37343 |
對象、標準 |
1.補助對象:實際居住本市,經需求評估核定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所定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並經承辦單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2.依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1條規定,如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之外籍看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庭照顧者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不受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4款未聘僱看護(傭)規定之限制: (1) 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2) 無法協助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3.補助標準: (1) 到宅式及社區式服務: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95%、一般戶補助84%。 (2) 機構式服務: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及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80%、一般戶補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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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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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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