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資格:二十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身心障礙者: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申請貸款利息補助之房屋位於臺中市。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而購屋或僅有一戶(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為限),並向社會局提出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已辦妥金融機構住宅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如都發局住宅補貼等)。
- 身心障礙者本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二、 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補貼基準:
-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 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 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三、 補助名額:113年度公告預計補助3名,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
四、受理申請時間:112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洽詢單位: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04-22289111分機37337胡約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