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依照「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辦理。
二、補助額度:
-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 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地方政府負擔27.5%。
- 25-65歲身心障礙者國民年金補助(由政府提供基本資料送勞保局辦理)。
三、保險費計算作業:
- 每月各縣市政府會將身心障礙者異動資料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每月上旬將該項資料轉檔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用以更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檔,作為計算保險費基礎,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無須自行申報。
- 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資料進行比對,其身分證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完全相符者,始予以補助保險費。
- 上述資料比對不合導致身心障礙者未獲補助保險費,或因資料不實而有多補助保險費之情事時,一旦資料有所更正,其應追溯補助或收回之保險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更正。
四、服務專線:
- 身心障礙者國民年金補助辦理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分機6055或分機6077。
- 社會局媒體資料提供:04-22289111分機37305陳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