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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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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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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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區、西區、南區、北區、中區、北屯區、南屯區、西屯區、大里、太平、霧峰 、大肚、烏日、龍井等區,請撥04-22289111#37305柯約聘人員、#37311 張約聘人員。
- 其他區別請撥04-22289111#37305柯約聘人員、25351159#205 陳約僱人員、#204劉行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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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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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二、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113年度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 家庭總收入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5,726元*1.5倍=38,589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373萬元*2倍=746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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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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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9,48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 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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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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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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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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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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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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