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潛是新興縣政府環保局約僱人員,負責稽查轄區內非法回填或非法傾倒廢棄物案;吳法記未經許可,逕在自己的土地上從事收受廢土石方回收業務。
某日,吳法記遭檢舉非法回填廢棄土,曾耀潛遂會同吳法記、警察及檢測公司人員至現場採取土石檢體送驗。檢驗結果顯示該檢體「鉻」與「銅」等金屬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依法應函送司法機關偵處。但曾耀潛遂因心懷不軌,將檢驗結果轉知吳法記,吳法記則表示「可以用錢來處理」,於是曾耀潛基於收受賄賂的犯意,私下指示吳法記另以合於標準值之土石檢體重新送驗,並將不合格檢驗報告抽走,同時要求吳法記需支付5萬元作為抽單的代價,而由曾耀潛將案件存查,未予裁罰或移送。
吳法記復因於山坡地傾倒污泥遭檢舉,曾耀潛先單獨到場查看,並發現確有違反廢清法之情形,詎料竟指示吳法記僱用水車將路面上之污泥沖刷乾淨,且要求支付4萬5,000元之代價,即可免受裁罰。
曾耀潛即會同不知情的環保稽查人員至現場勘查,基於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於職掌之稽查紀錄上不實填載「廢棄土已傾洩於山坡下,現場未發現廢棄物,疑似有機肥味道」等內容,予以結案。
曾耀潛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刑徒刑4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溫馨提醒】
環保人員掌握一定的裁處權限,亦常與民眾產生接觸,因此更應秉持專業判斷,並強化自身的法律認知,避免利用職務機會、權力從事不法行為,以維護公權力之信譽。
【相關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30號刑件判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稽查先鋒-廉政指引手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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