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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0月份防貪案例-消防安檢應確實,公共安全方得保

消防安檢應確實,公共安全方得保
消防安檢應確實,公共安全方得保

發財哥為光明市消防局海龍分隊小隊長,亦為專責安檢小組之組長,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執行、展延案件審核等業務。阿土伯為火炭餐飲店之管理權人,與發財哥素有認識。

依消防法之規定,火炭餐飲店應設置排煙設備,惟阿土伯為節省營運成本,未設置機械排煙設備。某日,專責安檢小組至火炭餐飲店執行平時檢查及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發現該店未設火災自動警報設備及室內排煙設備排煙量不足等缺失,隨即開立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格限期改善通知單,並限期改善。

不料,阿土伯私下找發財哥解決,發財哥基於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向專責安檢小組隊員稱依函釋見解,應判斷現場窗戶屬排煙開口應計入排煙量,消防安全檢查應為合格云云,專責安檢小組隊員因發財哥為專責安檢小組小隊長,而未詳查相關法令,並於複查時,在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欄勾選「符合」,嗣經發財哥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審核人員欄用印,使火炭餐飲店通過複查,阿土伯因而規避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免受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及依消防法令規定應支出設置排煙設備所需費用22萬元之不法利益。

最後,發財哥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溫馨提醒】

公務員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不得逾越法令或濫用裁量權。若執行職務時,明知違背職務上,或者濫用法令所賦予之裁量權,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且確實因而獲得利益,將損壞公務員廉潔的形象,也會讓自身陷入刑事責任追究的困境,應當慎思。

【相關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0號刑件判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稽查先鋒-廉政指引手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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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1
  • 發布日期: 2026-10-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