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30條規定。
二、目的:為使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符合社會工作師法規,瞭解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執業情形,以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及社會工作師職業安全,並提升本市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品質。
三、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四、適用對象: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規定申請設立或已領有臺中市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五、督導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開業階段:本局受理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申請後,於7個工作日內派員至欲登記設立許可處辦理預先通知之實地督導考核。
(二)執業階段:本局每年派員至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許可處辦理預先通知之實地督導考核至少3次。
(三)申訴階段:本局受理勞動申訴或服務對象權益受損案件時,採不定期及不預先通知方式實地督導考核。
六、督導考核項目: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工作環境設備、收費標準、服務紀錄保存、執業安全措施、員工保險及勞動權益、廣告或招牌登載。
七、督導考核紀錄:本局將於實地督導考核日後7個工作日內函送紀錄1份予受督導考核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倘有應改善或不符合項目將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依限改善及修正,並提供佐證資料予本局辦理實地督導考核複查作業。
八、聯繫窗口:社會工作科 郭社會工作師,聯絡電話:04-2251-3799分機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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