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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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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臺中市政府以工代賑扶助實施要點」第五點「年滿十六歲且為本市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向用人機關申請擔任以工代賑人員。」資格者(報名時請附區公所核發之115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已屆滿兩年之以工代賑人員轉職後就業滿三年以上者,如有接受以工代賑扶助之需求,得再次向用人機關申請擔任以工代賑人員,扶助年限最長為兩年。所稱就業滿三年以上者,依其加入就業保險年資合計認定。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職)以上夜間部學生可,科系及工作經驗不拘(具社會福利工作常識尤佳)。 (四)精通國、臺語。 (五)備機車駕照尤佳。 (六)具基本電腦能力、諳Excel、Word等電腦文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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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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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5年7月2日前(郵戳為憑或親送、逾期不予受理),檢附個人扶助申請表(貼上2吋脫帽正面照片1張及背面貼上國民身分證影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高中職以上夜間部在學者請加附有蓋114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勞保局加退保證明及機車駕照影本(無者免附)等證明文件(以上相關文件均以A4 格式繕打或影印,並依序裝訂),郵寄或親送至本所辦理報名,報名時信封上請註明「應徵長期以工代賑人員」(地址:401237 臺中市東區長福路245號),確認收件請撥聯絡電話:04-22151988 分機216侯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