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高良擔任大膽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河川駐衛警察,負責水利設施、工地巡查處理及溫泉、土石違規案件,巡查處理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某年,林高良竟利用經辦河川區排維護工作機會,向友人趙飛基示意渠係該工程承辦人及監工,可利用浮報工程施工項目數量方式從中獲利,並要求趙飛基於工程執行期間每月交付2萬5,000元,林高良將會協助製作不實文書及不實審查驗收,這樣趙飛基將可從中賺取「外快」。
趙飛基為了賺取更多外快,遂借用不知情之友人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順利得標,履約期間與林高良共同基於浮報工程數量、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趙飛基並按約定多次交付賄款予林高良,共計25萬,林高良協助製作不實之施工資料並於驗收時判定合於契約規定而准予驗收,並按程序簽核給付工程款,趙飛基因而獲得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工程款,共計5萬9,681元。次年,林高良以同樣手法夥同趙飛基再次參與投標並得標,期間交付賄款予林高良共計14萬元,趙飛基亦獲得浮報施工項目數量之工程款,共計2萬6,110元。
最後,公務員林高良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判處以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8年;另非公務員趙飛基因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處以有期徒刑1年2個月,褫奪公權2年。
【溫馨提醒】
基於社會共好及環境應共同努力維護之信念,公務員本應遵守法令規章,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針對經管工作事項或經費核撥亦應覈實辦理,切勿有心存歪念或僥倖心態,若明知違背職務上應遵守的法令規章,圖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將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也會讓公務員陷入刑事或行政責任追究的困境。
【相關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件判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稽查先鋒-廉政指引手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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