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期程:115年2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本市全日型住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補助項目:人事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差旅費、獨立生活訓練處遇費、服務對象使用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之自負額、業務費、臨時酬勞費、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專業計畫管理費。
(四)申請方式:請備妥計畫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依應備文件項目規定排列裝訂1式4份,並於115年6月2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方式函送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五)審查方式: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審查會議,並依審查基準進行評審;申請單位3家以下,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評審,再核報簽定。
(六)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28萬8,085元整。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倘有疑義,請進洽本局承辦人龔小姐(04-22289111分機3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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