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導盲犬,要做到:四不一要原則
#「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宣導影片及橫幅。
(三)宣導影片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https://reurl.cc/eVLLWm )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 歡迎逕行於非營利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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