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1.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3.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者
二、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前
三、送件方式:
新申請之居住單位於期限內函送計畫申請書(含相關附件資料)1式5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社會局或親自送交公文收發處。
四、倘有問題請洽本局承辦人姚小姐,(04)2228-9111*37335
五、注意事項: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