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56、57、62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補助非營利團體提供本市親屬安置兒童及少年訪視與督導、辦理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親屬家庭相關知能與照顧訓練課程、親子活動等。
請參閱附件內容。
本案業務洽詢,請洽兒少福利科承辦:鄭聘用社工員(04)22289111#3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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