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2項及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5條。
(二)本市遊民關懷據點及中繼住宅推動計畫、街友安心好生活輔導服務計畫與弱勢遊民生活自立培植計畫。
二、服務對象:
(一)本局列冊遊民或經本局及受補助單位訪視評估確有露宿事實之遊民。
(二)居住服務以本局轉介之遊民優先入住,且無法定傳染疾病、無嚴重藥酒癮、無暴力行為者。
三、服務項目:
(一)行動沐浴車:於遊民經常聚集或固定使用基礎照顧服務資源之場地,每年至少提供24場次之場地服務使用。
(二)遊民關懷據點:
1.第1處:關懷輔導及諮詢轉介服務、餐食提供/盥洗沐浴/洗烘衣服務、辦理遊民團體活動、配合開放高低溫關懷等服務。
2.第2處:提供遊民物品寄放服務、整合遊民餐食及物資資源、外展查訪、關懷輔導及諮詢轉介服務、盥洗沐浴及物資服務、配合開放高低溫關懷等服務。
(三)臨時收容處所:短期安置及生活管理服務、緊急庇護服務(高低溫關懷、災害臨時庇護等)、沐浴盥洗、物資提供、就業協助、就醫協助、其他-遊民關懷輔導及連結相關社福資源等服務。
(四)中繼住宅:提供短期安置及生活管理服務、就業媒合與輔導、儲蓄提撥服務、租屋輔導服務、緊急庇護服務(高低溫關懷、災害臨時庇護等)、其他遊民關懷輔導及連結相關社福資源等服務。
四、洽詢電話:04-2222-1527分機105鄭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