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摘要】
報載「OO業務主管阿法於112年1月期間與廠商A同遊泰國疑受招待」,引起多家廠商反映:「是否要和主管的關係好才拿得到標案?難道機關辦理最有利標都是靠『關係』才拿得到?」且先不論渠等違法與否,已重創機關廉潔形象,並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另外,該機關曾有公務員收到廠商餽贈裝有現金的禮盒,因認缴交政風單位處理很麻煩,遂將禮盒直接退還廠商,其後檢調人員在廠商的辦公室查到登載贈送上開機關人員款項之書面紀錄,而該名機關人員因未留下退還禮盒的相關紀錄,故在舉證上遭遇困難。
【風險評估】
一、瓜田李下之嫌疑:與廠商「不當接觸」時,倘若同行遇有消費時,可能發生一時方便或礙於情面,或結帳時才發現廠商已代為結帳並先行離去,致使公務員難舉證其無接受招待。
二、未落實報備登錄制度:收到廠商餽贈的禮物或禮券,如果沒有及時退還,且未留下退還禮盒的相關紀錄,恐被質疑公務員與廠商之間存在著對價關係。
【防治措施】
一、加強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係為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其第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所稱「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例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致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二、落實登錄處理程序:政風單位於處理是類案件時,通常會將餽贈物內容(包括品項、數量、金額等)詳細記錄並拍照存檔,開立收據予機關人員,於餽贈物送還廠商時亦請廠商人員出具收據。如此,無論廠商的水果禮盒內容物為何,政風單位都已作成紀錄存檔,對機關人員是一種保護。
三、加強廉政教育訓練:編撰相關防貪指引,使機關同仁瞭解相關法律規範,注意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分際,避免瓜田李下、不當接觸,達到保護同仁及機先預防之防弊目的。
【參考法令】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除但書規定外,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且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2點: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四、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採購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採購人員不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 陽光之心 得捨自在 廉政防貪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