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A機關下週即將上網辦理「劇場音響燈光投影設備改善」採購案,潛在投標B廠商負責人乙邀請承辦股長甲至B廠商辦公處所觀看產品介紹影片,甲拒絕,乙乃改約甲辦公處所,甲答應之。甲於上班時間與乙在辦公處所某小會議室觀看產品介紹影片,期間乙將帶來的烈酒、啤酒及外食下酒菜置於桌面,2人相談甚歡,相約下班後再至附近小吃店續攤。甲雖有醉意,但未言及採購案相關細節。案經他人通報後機關首長到場制止。
【風險評估】
一、引起外界對賄賂和利益輸送的不當聯想「不當接觸」係依社會通念認為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A機關承辦股長甲於即將辦理設備改善採購案之際,與潛在投標B廠商負責人乙觀看產品介紹影片之行為已屬不當,其後更相約下班後至附近小吃店續攤,足令民眾質疑廠商是否藉此企圖換取機關的支持、交換利益等特殊待遇,即便席間未言及採購案相關細節,仍損害公務員的廉潔形象,更使機關後續決策及作為難昭公信。
二、欠缺對廉政倫理規範的正確認知
本案承辦股長甲雖尚未上網辦理是項採購案,與乙尚未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惟廠商負責人乙為潛在、可能的投標廠商,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故甲仍應拒絕乙相關邀約。
【防治措施】
一、定期辦理廉政倫理規範及保密教育訓練講習課程結合倫理規範規定、實際案例分析並教導同仁如何辨別和應對不當行為,提高同仁對倫理規範的認識和理解,加強同仁守法意識,透過足夠的訓練教育,使同仁能夠在工作中受到保護和支持,勇於任事並正確認事用法。
二、宣導廉政倫理規範事件正確處理流程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訂定使公務員能明確依循標準而進退有據,旨在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其所規範之相關廉政風險事件登錄程序更有保護公務員作用,透過公開透明機制,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爰此,宜運用多元管道於適當時機向同仁宣導如遇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等廉政風險事件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處理流程,並落實登錄作業。
【參考法令】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
四、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
五、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
【資料來源:文化局-藝文場館管理防貪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