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B廠商承攬A文化中心111及112年「園區綠美化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契約規定工作日誌上每月需有5天以上工作現況照片,每天應為綠美化施作前後對照照片一組(2張),以資佐證確有工作事實。
112年1月份B廠商雖有按規定施作,但照片檔案遺失,便將111年2月份照片權充運用全數列入112年1月份工作日誌向A文化中心請款,竟獲通過。日後B廠商依然按規定施作,惟不再當場拍攝綠美化施作前後對照照片,一律從舊有照片組合挑選列入工作日誌向A文化中心請款,A文化中心也依然審核通過逐月付款,直至112年12月才發現異常情事。
【風險評估】
一、廠商可能違反契約規定及涉及刑事責任
B廠商雖然依契約規定定期進行園區綠美化施工,惟拍攝施工照片亦為契約規定的工作項目,B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拍攝照片減少的成本應該扣除,若契約有規定以不實照片送審的扣點方式,亦應一併計罰;另外,提供不實照片給A文化中心作為實際施工的依據,損害A文化中心對於驗收文件管理的正確性,可能涉有偽造文書的疑慮。
二、機關涉有履約管理疏失
本案採取按月付款方式進行,B廠商每月均會提出請款資料及佐證照片,A文化中心至當年度B廠商最後一次請款才發現B廠商所提的施工照片都是舊有照片,顯見A文化中心未善盡履約管理的督導責任。
【防治措施】
一、契約訂定規管措施
建議於契約中要求廠商拍攝照片時,應以白板或類似方式註明施工地點及施作日期,拍攝的角度及位置亦應於施工前後保持一致,並對廠商提出不實請款資料增加處罰規定,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二、請款時檢附前期成果照片
B廠商按月將施工照片提供給A文化中心請款,建議每月辦理審查時,將B廠商前期執行成果照片,於審查時一併檢視,避免廠商重複以舊有照片辦理請款作業。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二、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
四、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
五、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
六、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場館管理防貪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