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授社助字第11302641341號
主旨:公告臺中市114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臺中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6,077元。
二、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萬6,077元;動產限額為每人9萬5,000元;不動產限額為每戶373萬元。
三、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為2萬4,116元;動產限額為每人14萬2,500元;不動產限額為每戶560萬元。
四、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同本市114年度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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