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某機關首長阿法為其長子舉辦結婚喜宴,事後得知與阿法所屬機關有承攬關係之廠商A,未經邀請卻自行前來婚宴現場並致贈結婚禮金6萬元,阿法即主動聯絡廠商A,告知婉拒收禮,並將禮金6萬元全數以郵匯掛號寄還,嗣後將上情逕行通知政風單位,並附上匯款及郵寄收執影本等存卷登錄備查。
【風險評估】
廠商A致贈之禮金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標准,阿法依本規範第5點規定退回處理,可避免廠商參加喜宴贈送高額禮金,意圖試探其態度,而有影響其業務上特定權利義務之嫌,及可能衍生其他舞弊情事。
【防治措施】
廠商A與阿法所屬機關有承攬關係之業務來往,首長阿法與其即屬具有職務利害關係,對於廠商A所贈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並逕行通知政風單位。
【參考法令】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如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准,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5點: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