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消費爭議,交通部遂將前開範本提升為「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不論是常見的傳統機車租賃業,或近年新興之共享機車租賃業,只要是提供燃油或電動之輕、重型機車出租者,均適用之。
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確記載租賃資訊
契約中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營運範圍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二、消費者之義務及責任
消費者應於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不得擅自交予他人駕駛使用。於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例如:未依雙方約定還車地點還車之情形)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亦由消費者負擔。
三、業者之義務及責任
業者應確保其所提供之機車符合約定使用狀態,如消費者於取車後一定時間內發現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如發生故障情事,消費者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消費者使用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情事時,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業者。如該擦撞或毀損情事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
(一)消費者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必要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
(二)業者於機車修理期間內,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五、還車地點
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消費者如於還車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時,業者得酌收相關費用,但應載明費用計算方式及額度。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