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本次修正涉社工師部分為第4條第8款及第26條之1: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
二、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工師工作,應取得衛福部核發之社工師證書;
並規範雇主應聘有專職社工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且須為具備實習制度之社工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
修正條文及相關說明請參考下方附件。
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本次修正涉社工師部分為第4條第8款及第26條之1: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項目增列「社會工作師」。
二、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工師工作,應取得衛福部核發之社工師證書;
並規範雇主應聘有專職社工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且須為具備實習制度之社工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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