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決有罪
柯OO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且其自101年起為該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長期未經協會同意,擅自出租協會所有之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收益。柯OO就任鄉長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之採購需求,竟心生貪念,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員工詹OO,以不知情之親友作為人頭,將系爭設備出租予鄉公所,以規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首長不得與機關交易之規定,致鄉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誤認系爭設備為該等人頭所實際出租,而製作相關核銷憑證,依公文流程陳送有核准權限之柯OO核章以支票付款,再由詹OO代領款項後交由柯OO據為己有,以此方式獲得新臺幣(下同)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該鄉公所對於採購核銷之正確性。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柯OO及詹OO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判處柯OO、詹OO各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5月,緩刑5年、2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8萬元,褫奪公權5年、2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