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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避免因疏失將偵查行動洩漏予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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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述:

      甲為OO市警察局OO分局督察組組長,於知悉該分局內同仁A違法查詢165反詐騙系統並洩密予他人後,遂製作A任內所查詢資料之「查詢清冊」交付A供答辯,使A得以事先知悉偵查機關所掌握之偵查秘密,並得以充分答辯;另甲不慎將「檢察官要查扣A手機之消息」透漏予A,使A事前得以知悉檢察官之偵查活動及計畫,足生妨害於A刑事洩密案件之司法偵查結果。
案經地檢署認本案甲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惟因一時不察致罹刑章,遂核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

風險評估:

      甲因長期久任警政督察系統,未熟悉相關刑事偵查流程相關法令,未細究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性質區分,致誤罹刑章。

防治措施:

一、透過舉辦講習,提升專案知能。

二、適時業務輪調,熟悉各項業務。

資料來源:廉政防貪指引-警察局違法查詢個資及洩密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9
  • 發布日期: 2024-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