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下稱長治鄉)鄉長迄今,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課、室及審核請購核銷、撥款業務;張○○係長治鄉鄉公所財行課課員,曾任鄉長特助,處理鄉長交辦事項及核銷經費等業務。詎古○○為核銷各種私人消費開銷,竟指示張○○以不實之餐廳收據,辦理核銷請款,並註明由鄉長先行墊付,嗣經古○○親自審閱核章完成撥款程序,如數撥付款項至古○○之金融帳戶,總計詐得新臺幣(下同)5萬 8,350元。另古○○、張○○因其他公務行程或支出紅白包費用漏未取據,竟向未實際消費之數家餐廳索取空白收據,據以辦理核銷款10萬4,900元。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古○○及張○○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處古○○應執行有期徒利8年、褫奪公權5年,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5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