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保險補助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為志工投保,本局訂有臺中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保險補助計畫,補助額度以衛生福利部「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每人每年最低保費為上限,114年度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支出保費計算。
三、申請保險補助之運用單位需完成志願服務114年度計畫及113年度成果報告核備,申請日期自114年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志工保險補助申請相關應備文件如下(請務必使用新表格):
(一)申請公文。
(二)領據1份。
(三)單位存摺封面影本1份。
(四)支用單據明細表1份。
(五)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單(含被保險人名冊)影本1份。
(三)單位存摺封面影本1份。
(四)支用單據明細表1份。
(五)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單(含被保險人名冊)影本1份。
(六)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1份。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1份。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1份。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本計畫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申請對象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撥款;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請補件或駁回申請。
(一)先收件先審核,本計畫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申請對象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撥款;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請補件或駁回申請。
六、補助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主動隨案提交「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表單請自下方下載),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