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之2第1項及臺中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委託營運服務契約。
二、目的:
為建立友善育兒環境,支持生育,分攤家庭照顧負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定點臨托服務,提供家長遇緊急臨時事件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時,可安心送托,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三、服務方式:
(一)本局結合社福館舍、親子館、公家機關或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等處所作為定點臨時托育服據點,場地依照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通過或符合托育機構設置標準,提供安全合適的照顧環境。
(二)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委由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以下稱受託單位)辦理,本市各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據點地址及服務時間與各受託單位聯繫資料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定點臨時托育服務據點一覽表」。
(三)服務作業流程:
1.預約方式
(1)至臺中市育兒資源網平台預約,最晚須於使用臨托服務前1工作天上午9時前,於線上提出預約申請。另緊急有臨時托育服務需求,無法於前1工作天預約定點臨托服務,可致電據點受託單位協助。
(2)受託單位受理家長預約後,分別以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回復預約結果;其中,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協助媒合到宅托育人員至臨托據點提供服務,並通知家長媒合情形。
2.簽訂契約及支付費用
(1)於公設民營托嬰中心臨托者,由家長與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簽訂臨時托育契約書,於當天臨托結束後支付費用予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公設民營托嬰中心開立臨托收費收據(1式2份)並提供當日托育日誌給家長。
(2)於社福館舍、親子館、公家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場地臨托者,由家長與到宅托育人員簽訂臨托契約,家長於結束托育時間至臨托據點接兒童,現場支付臨托費用、托育人員開立托育費收據,並提供托育日誌予家長;結束服務後托育人員須回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包含提供托育日誌、托育費收據及當日收托情形。
3.收托對象及收托人數
(1)公設民營托嬰中心依據本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計畫提供服務,倘當月未收足額,依缺額數提供臨時托育名額;服務對象為6個月以上至未滿2歲之嬰幼兒。
(2)於社福館舍、親子館、公家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場地臨托者,服務對象為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之嬰幼兒。每時段最多收托4名兒童,每1托育人員至多照顧2名兒童。
(3)有下列情況不予收托:
A.幼兒身心狀況需特殊或專業照護。
B.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或高傳染性疾病等。
C.幼兒所屬托嬰中心或居家保母場所因上述高傳染性疾病有暫停托育情形。
(六)收費標準:每名托兒2小時以內每次400元;超過者以每小時200元計算。逾時1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逾時30分鐘以1小時計算。
(七)記點規定:
1.預約定點臨托服務卻未到者,予以記點1次。
2.超過收托時間未到據點接送兒童,予以記點1次及收取逾期費用;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3.累積3次記點,停止3個月預約定點臨托服務資格。
本局兒童托育科洽詢電話:04-22289111
【第1、3區】吳約用人員,分機37506
【第2、4區】蕭約用人員,分機37505
【第5、6區】周約用人員,分機3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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