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社會工作師法業於112年6月9日修正第19條,於該條第2項明定社會工作師執行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維護社會工作師執業安全,降低危害事件發生,若遇有上開情形,得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為強化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社會工作師法業於112年6月9日修正第19條,於該條第2項明定社會工作師執行第12條第1款至第3款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維護社會工作師執業安全,降低危害事件發生,若遇有上開情形,得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