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倘為自行執業者,應以第1類第5目身分投保,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 二、衛生福利部來函及投保須知,詳見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