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2月20日府授衛照字第1130040166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68號函辦理。
二、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於106年6月3日訂定,111年9月2日第1次修正,112年10月11日第2次修正並於10月13日起生效,修正前即111年9月2日至112年10月12日網路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計算方式50分鐘0.5點最高採計額度60點;修正後每50分鐘1點最高採計額度40點,且不溯及既往。
三、呈上該辦法最近一次修正前之網路積分採計上限規定,係以完成網路課程日期之同時期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訂網路積分採認上限之規定。(例如:長照人員認證效期為107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截至112年10月12日(含)以前完成網路課程且累積合計已達60點以上者,均採計60點;另如為112年10月12日(含)以前達成39點,112年10月13日至113年6月2日達成25點,最高合計採計40點)(詳參附件圖表)。
四、為維護長照服務品質,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方式仍以實體課程(含直播視訊)為主、網路課程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