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30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5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由於外籍機構看護工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引進從事機構看護之外國人,或因職涯規劃等原因返回母國,對於曾經辦理過認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再次入境並辦理認證之認定原則及標準,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免備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提出「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申請,但每人僅限1次:
(一)離境後達1年以上再次來臺。
(二)原登錄住宿式機構已依規定於異動30日內向地方政府辦理登錄註銷並完成備查。
(三)提供勞動部廢止聘僱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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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示有關住宿式長照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結束在臺工作離境後再重新入境,其適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應以補發或更新方式辦理之認定原則一案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5
- 發布日期: 2024-0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福利科第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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