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97號函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6點,並以每年各1點為原則;另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之1條規定略以,長照人員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9條第3項繼續課程之認定,113年6月2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2點;113年6月3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1點,先予敘明。
三、長照人員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應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6年之期間內,依規定登錄其提供服務之長照服務單位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始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效期更新,應具繼續教育積分數說明如下:
(一)倘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7年以後,其更新認證時,始有達6年須具12點之情形,計算方式應為113年6月2日以前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原名稱多元文化族群)合計2點,113年至117年之原住民族及多元族群各1點,5年為各5點。
(二)認證有效期限介於112年至116年期間者,應備齊積分數,依前述規則推算均未有需達12點之情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始提供長照服務,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認證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間始能提供長照服務,請落實辦理長照人員如期更新認證,以維護長照服務品質及其工作權益。
四、餘相關解釋請參照附件函釋各樣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