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3371號函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引進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除雇主為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外,每年應完成至少20點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至少4點;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具完成相關機關所定多元族群文化能力訓練之證明文件,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先予敘明。
三、外籍機構看護工於疫情期間(即109年至111年)完成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認定方式,除原有規定外,再納入如下方式:
(一)109年至111年間如外籍機構看護工經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認完成,依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12條規定之每年20小時在職訓練者,即認屬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且視同實體課程。
(二)考量尚有部分外籍機構看護工未依相關規定,108年以前未每年完成20點時繼續教育;有鑑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將於113年6月2日首次屆期,爰對於113年6月2日以前展期更新之外籍機構看護工,於更新前累積滿120點繼續教育積分(含疫情期間 109 年至 111 年以前述方式完成在職訓練時數),其中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6年合計至少24點,專案認屬可換發。
四、前揭延期之長照人員,若因原效期內繼續教育積分不足,可使用第7年之積分(即第1次更新認證證明文件效期之第1年)補足原認證證明文件之積分,經地方政府核准更新認證後,用於填補原認證證明文件之積分不予累計於新認證證明文件之積分中,例如113年更新認證所需積分120點(原應為106年至112年計120點),其中10點來自第7年(113年)之積分,則第7年(113年)仍需另備齊積分20點,以應對該外籍機構看護工來台工作第12年底(118年)屆滿時,換發第13年至18年之認證更新。
五、餘請參照附件函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