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定監護
一、何謂意定監護:當事人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監護人,日後若自己失能,無法自理生活時,由其來照顧自己,管理財務。
二、意定監護流程:
1.本人與受任人(屬意擔任監護人的人)親自到公證人處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
2.公證人審閱契約內容
①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願意擔任監護人之約定
②約定執行職務(包括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養護療治及財產管理等事項)範圍。
③確認本人之意識清楚並明瞭意定監護契約之意義與內容
④公證人告知事項:如意定監護是否有約定報酬,監護宣告後之相關法律規定等。
3.製作公證書
4.7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法院。
5.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6.法院裁定由本人選定之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
貳、財產信託
一、信託內涵:為財產管理制度,委託人將其名下財產交付信託,透過信託契約事先約定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預先安排自己或家人(受益人)未來生活及安養照護所需,並取得產權保障,免除後顧之憂。
二、信託內容
1.適用對象:
①欲財產妥善管理分配
②支付晚年生活開銷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
③健康狀況改變,如失智、失能
④支付醫療及安養機構費用
⑤防止詐騙及子女爭產
2.信託常見類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
3.費用:需自行支付簽約手續費、信託管理費、修正或解約費用等,支付金額每家銀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