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如下:
一、外籍機構看護工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長照人員認證、繼續教育訓練,除每年應完成 20 小時之繼續教育課程(含至少 4 小時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並應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效期 6 年屆滿前進行認證證明文件之更新,先予敘明。
二、有關外籍看護工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處理機制調整為:
(一)外籍看護工入境後,請機構填寫新入境外籍看護工名冊(附件一),載明姓名、護照號、入境日及勞工保險加保日期,檢附加保證明文件,於一週內函送本局備查。
(二)經備查之外籍看護工於機構從事照顧工作尚無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最長不得超過60日曆天。上開期限內,機構於取得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後,檢附聘僱許可函及外籍看護工居留證影本,送本局辦理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認證證明文件起算日期為外籍看護工入境之日起。
(三)外籍看護工於取得長照人員證明文件後,依說明二規定辦理繼續教育訓練。
三、有關外籍看護工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訓練之實施認定方式:
(一)113年6月2日展期換發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外籍看護工,於換發前累積滿 120 小時繼續教育積分(含疫情期間 109 年至 111 年以前述方式完成在職訓練時數),其中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六年合計至少 24 小時,專案認屬可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