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財團法人法第74條。
貳、目的:
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本局所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係本市推動社福慈善事業之最佳夥伴,為使基金會因應法規變遷及社會福利多元需求趨勢,並配合政府政策及組織使命,妥善運用資源、執行適切福利方案,提升組織效能,藉由本計畫之執行促進基金會健全發展,提升運作績效,使本市福利族群能獲得更大利益。
参、實施對象:臺中市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肆、辦理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得視需求委託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院 校、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不包括本市立案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承辦評鑑相關事宜】
伍、實施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11日止。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3張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