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送托的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因違反兒少權法相關規定而遭終止準公共契約,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保障兒童生命安全,本局處理流程如下:
- 終止準公共契約函文副知委託人(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 協助委託人轉介至其他符合規定之準公共合作單位。
- 轉介期間將延長支付托育補助費用(最長三個月),以使嬰幼兒補助權益不受損。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合作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
(一)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
(二)擅自改變原收托條件或收托比違反簽約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
(四)以詐術、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經查證屬實。
(五)居家托育人員停托或服務登記證書效期屆滿且未申請換發。
(六)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或居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一,經查證屬實。
(七)居家托育人員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三次或科處罰鍰。
(八)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違反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經查證屬實。
(九)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違反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二次或科處罰鍰。
(十)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違反兒少權法第八十三條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三次或科處罰鍰。
(十一)托嬰中心、托育家園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規定,經科處罰鍰或罰金。
(十二)托嬰中心、托育家園對其聘僱之托育人員變更投保勞工保險條件,或未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金額,經命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十三)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經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十四)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十五)托嬰中心、托育家園之負責人,最近二年內曾違反兒少權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罰鍰。
(十六)其他經認定可歸責於合作對象之事項。
※本項業務請逕洽本局兒童托育科(04)22289111,承辦人及分機如下:
【托嬰中心】楊社工師#37513,或逕洽各區承辦人:
1. 鄭約用人員#37518(霧峰、東勢、石岡、新社、和平)
2. 張聘用社工員#37512(后里、豐原、神岡、大雅、潭子、東區)
3. 張聘用社工員#37523(北屯)
4. 鐘約用人員#37511(太平、大里)
5. 蔡約用人員#37517(北區、西區)
6. 黃約用人員#37516(大甲、大安、外埔、清水、梧棲、沙鹿、龍井、大肚、烏日)
7. 吳委外人員#37515(南屯、中區、南區)
8. 黃委外人員#37510(西屯)
【居托人員】葉社工師#37508,或逕洽各區承辦人:陳約用社工員#37506(第一區、第三區),蕭約用人員#37522(第二區、第四區),周約用人員#37507(第五區、第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