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提供遊民即時租屋需求,協助有意願租屋之遊民脫離街頭及自立穩定生活,並提升遊民租屋媒合率及保障遊民居住權益。
二、申請要件:
(一)設籍本市,為本市列冊之遊民或符合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遊民,且具有工作意願及能力。
(二)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1.同一期間已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領有政府相同性質補助者(含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等)或接受政府安置或收容於住宿型機構、中繼住宅等。
2.申請人所租賃之住宅,未坐落於本市或房舍之出租人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三、補助原則:
(一)房屋押金補助:每人每年房屋押金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 000元,每人最高補助4,000元,申請審核通過後至多核予2個月;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房屋租金補助:
1.每人每年房屋租金最高補助2萬4,000元,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申請審核通過後至多核予6個月;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
2.專案延長:受補助人於補助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本局評估,得以專案延長補助一次,至多核予6個月。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遊民租金補助申請表(詳計畫附件1)。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可後附)。
(三)切結書(詳計畫附件2)。
(四)領款收據(詳計畫附件3)。
(五)身分證影本。
五、申辦程序:
(一)租金補助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局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審核通過後,押金及租金撥款方式如下:
1.申請人得按月領取本案現金補助款,審核通過後,應由受補助人之主責社工陪同至本局(社會救助服務站)領取押金補助及每月租金補助。
2.若申請人尚未取得租賃契約書,經評估符合本案補助資格,審核通過後,可先行領取押金及首月租金補助,並由社工陪同租賃房屋,待取得租賃契約書後,將契約書影本檢附本局作為補助申請依據。
六、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 須接受本局社工或轉介相關單位輔導服務。
(二)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局,並經本局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
(三)申請人倘符合中央或本市其他相關福利身分,請優先適用其福利相關租金補助;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住宅補貼,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若有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四)受補助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洽詢電話:04-22221527分機105鄭約用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