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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遊民租屋補助實施計畫

一、目的:提供遊民即時租屋需求,協助有意願租屋之遊民脫離街頭及自立穩定生活,並提升遊民租屋媒合率及保障遊民居住權益。

二、申請要件:
(一)設籍本市,為本市列冊之遊民或符合臺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遊民,且具有工作意願及能力。
(二)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1.已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領有政府相同性質補助者(含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住宅補貼等)或接受政府安置或收容於住宿型機構、中繼住宅等。
2.申請人所租賃之住宅,未坐落於本市或房舍之出租人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三、補助原則:
(一)房屋押金補助:每人每年房屋押金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 000元,每人最高補助1個月4,000元,申請審核通過後至多核予2個月;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房屋租金補助:
1.每人每年房屋租金最高補助24,000元,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申請審核通過後至多核予6個月;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
2.專案延長:受補助人於補助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本局遊民服務社工評估,且願意接受本局遊民服務社工開案服務者,得以專案延長補助一次,至多核予6個月。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遊民租金補助申請表(附件1)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2)
(四)領款收據(附件3)及受補助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身分證影本。

五、申辦程序:
(一)租金補助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社會救助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局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審核通過後,押金及租金補助由本局逕撥匯至受補助人。

六、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及停止補助後3個月,須接受本局不定期電訪或面訪,未經相關單位開案服務者,須接受本局視需求進行轉銜服務;專案補助期間,需接受本局遊民服務社工員開案服務。
(二)受補助人於補助期間,變更租賃契約或提前終止契約時,應立即告知本局,並經本局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若有提前終止契約之情形,撥付之受補助人需於契約終止後1個月內,以月計算按比例返還。
(三)遊民倘符合中央或本市其他相關福利身分,請優先適用其福利相關租金補助;受補助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住宅補貼,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若有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四)受補助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24白約用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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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6-05
  • 發布日期: 2023-0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點閱次數: 6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