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查」申請調查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機關: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二、申請流程:
(一)收件:
1.申請人備齊證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等等)、申請代表人及申請人之郵局及金融機構存簿及申請當月回推最近一年內頁影本、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
2.區公所及社會局得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檢附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補充其他證明文件。
2.區公所及社會局得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檢附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補充其他證明文件。
3.申請人未備齊資料,通知補件限期15天 。
4.111年度起總清查由行政機關主動辦理,無須民眾提出申請,惟如有需補件資料,仍需通知民眾提供資料,限期15天。
(二)查調財稅、稅籍資料及審查:33天。
1.區公所調財稅:13天內完成。
2.里幹事訪視初審:10天內完成。
3.公所複審與審查小組會議:10天內完成。
(三)函文通知審核結果:9天。
三、總處理時限:42 天(含假日,申請人未備齊資料,通知補件限期15天係另計)。
洽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7206林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