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及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蔡國峰於111年6月對身心障礙者有身心虐待之情事,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5條規定,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