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明確定義八種行為樣態,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等,最重可處5年徒刑,例如不顧對方意願而盯梢守候或尾隨接近,要求約會聯繫,或是以電話、網際網路、電子通訊或其他設備干擾對方等行為,均已觸犯跟騷法。
- 萬一遭到跟蹤騷擾,可尋求警方核發書面告誡;若遇緊急狀況,應立即撥打110報警。另亦提醒親密關係的確認並非一廂情願,而是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以身試法跟蹤騷擾他人。
資料維護人員: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分機3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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