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3月10日法授廉利字第111050012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置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設置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函頒,期間經過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函頒修正第七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生效。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精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以提高各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爰修訂本要點第三點修正草案,明定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遇有補派(聘)情形者,亦同。以精進決策參與環境,並落實本委員會決策參與之性別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