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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案件審查核發標準

臺中市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第四款案件審查核發標準表

款別

評估項目

點數

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孕期中,無監護其他小孩

1點

孕期中,另有監護其他小孩

2點

分娩後,無監護其他小孩

2點

分娩後,另有監護其他小孩

3點

  • 評估點數1點即為最低生活費之一倍發給扶助金,2點則為兩倍,以此類推,例如:113年度評估點數1點核發15,518元、2點核發31,036元、3點以上核發46,554元。
  • 申請人已依第四款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後,倘有需求欲申請第五款者,累計最高核發最低生活費3倍。
  • 分娩後,收入低於基本工資,應以第五款規定申請之(未婚獨自照顧6歲以下子女)
  • 本案不得與急難紓困、急難救助、低收入戶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急難救助補助及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生活津貼等相關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以上資訊以法規為準,如有疑義請洽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陳約用人員04-22289111分機37608。

相關連結(或延伸閱讀)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7
  • 發布日期: 2022-04-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 點閱次數: 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