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法律訴訟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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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 |
04-22289111#37617 傳真:04-22067350 |
洽詢單位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404025 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4樓(英才婦幼館) |
服務內容說明 |
1.補助內容: (1)以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離婚訴訟或因跟蹤騷擾受害提起訴訟而委任律師相關費用為限,但因家庭暴力受害,經法院判決、協議離婚者,為續訟親子監護權及扶養問題而委任律師相關費用,得依規定核予補助,但以補助一次為限。 (2)僅向律師諮詢並無委任律師訴訟者(無檢附律師委任狀及起訴狀者),不適用申請本項之補助。 (3)委任律師費用(含出庭費、撰狀費):最高補助50,000元,若僅委任律師撰狀則最高補助10,000元。 (4)訴訟完成憑依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申辦者,需檢附律師開立收據正本(毋須加註收費項目明細),並檢附委任狀(律師出庭訟訴)及起訴狀影本,始得申辦本項之補助。 2.申請期限:需於訴訟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3.本項補助不得與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等相關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
服務對象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除以上兩點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暴力受害者。 (2)跟蹤騷擾受害者。 4.實際居住本市且具備合法居留證之設籍前新住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
申請文件 |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3.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4.民事保護令或政府機關家庭暴力受害者證明文件 5.律師委任狀、起訴書、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6.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7.領款收據 8.如果直接撥付委任律師,請檢附以下文件: (1)委任律師銀行存簿封面影本 (2)同意補助款逕撥委任律師帳戶切結書 (3)免扣健保補充保費證明書 9.另以下文件將由區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1)全戶戶口名簿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4)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窗口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建課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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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訴訟補助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10
- 發布日期: 2007-1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