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機關(構)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壹、計畫依據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四、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六、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貳、計畫目標
一、回應整體社會與經濟發展需求,強化雇主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環境,以利企業永續經營及國家發展。
二、協助企業、機關(構)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人員提供員工子女及孫子女托育服務,落實近便性的照顧,得以兼顧就業與育兒。
三、鼓勵政府機關(構)推動員工子女及孫子女托育服務,擴大未滿2歲兒童收托量能,滿足社區民眾托育需求。
参、規劃單位: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肆、執行單位:各級政府
伍、實施期程: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本案聯絡人:
- 托嬰中心-請洽兒童托育科 蔡科員,(04)22289111#37513
- 居家托育人員-請洽兒童托育科 葉社工師,(04)22289111#3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