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購小百科-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均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前段明訂:「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且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故凡招標時採購級距為查核金額以上者,不論是否分批驗收而各批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抑或總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等,其驗收仍應報內部監辦單位及上級機關派員監驗,方屬適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明訂主驗人員之權責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足見主驗人員雖擔任驗收程序之主持人,惟核准延期驗收並非其權責範疇;同細則第95條則規定:「前三條(註:確認竣工、初驗、驗收日期)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準此,確認竣工、初驗或驗收之日期因故必須展延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主驗人不可便宜行事,逕自遞延相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