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小百科-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各階段均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1項前段明訂:「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且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同法細則第9條前段復明訂:「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派員監辦。」故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均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採購小百科-不宜恣意擴張工作小組工作職掌】。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之作業方式,明訂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惟其中並無實地勘查等類此規定,故機關不宜恣意擴張工作小組職掌;躺機關認為評選過程中確實有實地勘查之需求,應援引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5條第2項:「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本委員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之規定,由評選委員會決議後再赴現場,方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