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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小百科-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根據此類情況明確訂定,避免過於空泛致發生轉包爭議

避免轉包爭議
避免轉包爭議

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根據此類情況明確訂定,避免過度空泛導致發生轉包爭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0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68030號函,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請各機關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當適訂定主要部分,並注意其與報價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限制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特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如此。

提醒採購人員...
訂定招標文件「主要部分」要多注意!
才不易衍生轉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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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9
  • 發布日期: 2020-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