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者,應根據此類情況明確訂定,避免過度空泛導致發生轉包爭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0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68030號函,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請各機關應視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妥當適訂定主要部分,並注意其與報價廠商資格之關聯性,限制得標廠商不具備該主要部分之履約資格及能力,或特定廠商符合資格,反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如此。
提醒採購人員...
訂定招標文件「主要部分」要多注意!
才不易衍生轉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