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安置少權益,提供安置兒少對本市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寄養家庭、團體家庭及其他適當處所(以下簡稱家外安置單位)各項輔導、生活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之申訴管道,爰兒訂定本處理機制。
二、外部人員申訴提出對象為家外安置服務使用者、家長或監護人、家外安置單位工作人員或其他與家外安置單位有接觸之相關。
三、前點所列人員針對家外安置單位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理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失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當面等方式,向本局提出外部申訴。
四、本局接獲接家外安置單位外部申訴案件時,須於2個工作天內依申訴人提供的聯絡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必要時需請申訴人補正資料,並通知相關單位協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調處單位均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相關權益。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案件者不予受理:
-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陳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涉及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
- 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 申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超過期未補件。
- 申訴人的要求明顯不合理。
- 申訴人無新事證明而重複申訴。
- 申訴案件內容非屬本局權管範圍(得代轉相關單位)。
- 其他特別情況經本局核定不予受理。
七、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 受理完成申訴案件,2個工作天內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於取得相關資料後即視為受理日;受理日起6個工作天內應調查,必要時須延長之,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時間以不超過6個工作日為原則,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 申訴案件之調查,本局必要時得成立3人以上之調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
- 本局抽查調查結果,於6個工作天內決定執行方式,並以申訴人提供的聯絡方式回覆之。
- 將調查結果並回覆內容撰寫書面記錄,並進行相關支出。
八、本機製處理自發布日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案業務諮詢:兒童福利科 洪社工 (04)22289111分機3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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