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本市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服務使用者暨其家長、工作人員之權益,爰訂定本處理機制。
二、外部申訴提出對象為機構服務使用者、家長或監護人、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與機構有接觸之相關人員。
三、前點所列人員對於機構服務內容、管理規則、個別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認有不當或損及自身、服務對象權益時,得提列具體事實或相關資料,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口頭告知或1999市民專線等方式,向本局提出外部申訴。
四、本局接獲機構外部申訴案件時,須於2個工作日內依申訴者提供之聯繫方式向其確認申訴內容,必要時得請求申訴人補正資料,及通知相關單位協處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針對申訴案件,受理單位及相關協處單位皆須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案件;
- 申訴人所提供之資料不全,無法調查;
- 申訴人要求顯不合理;
- 申訴人無新事證而重複申訴;
- 申訴案件內容非屬本局權管範圍(得代轉相關單位);
- 其他特別情形經本局局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七、申訴處理程序:
- 經向申訴人確認申訴內容及取得資料後即受理申訴,受理日起6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時間以不逾6個工作日為原則,特殊或複雜案件則不在此限。
- 申訴案件之調查,本局必要時得成立3人以上之調查小組,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加入。
- 本局依據調查結果,於6個工作日內確定處置方式,並以申訴人提供之聯絡方式回復之。
- 作成書面紀錄,並進行相關處置。
八、本處理機制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案業務諮詢:兒少福利科 謝社工師 (04)22289111分機3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