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10年1月1日起中央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依據「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市豬肉及相關產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且肉品皆須標示原料原產地,本局將於110年起不定期進行稽查。
一、依據:
(一)「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市豬肉及相關產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1.如經檢出超過中央容許量,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並依同法規定要求沒入銷毀。
2.如經檢出但未超過中央容許量,可依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裁罰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1091302814號及1091303073號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完整包裝、散裝食品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並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1.如未依規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裁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
2.如有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裁罰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應保存產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
1.如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安法第48條第3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如保存文件應記載事項倘有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說明:
(一)社會福利機構為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須就其產製供應之食品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國),並留有來源證明,可參考附件之文件說明。
(二)本局自110年起,將派員不定期至各機構進行豬肉、牛肉原產地標示查核,請各機構務必於機構內明顯處標示肉品原產地及保留來源證明備查。
三、其他:有關配合臺中市政府強化瘦肉精食安監控執行工作之最新消息,可至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參考相關資料。
https://www.taichung.gov.tw/1630362/
四、本案承辦人:04-22289111分機37456吳約用人員